监察委员会要来了!反腐增添新利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2月25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职责、权限、手段措施等。一场事关反腐败长治大计的重大政治改革拉开序幕。
由谁组成
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如何产生、对谁负责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谁、如何监察
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履行监察、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产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有何措施
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法律问题
对于公众比较关心的法律冲突问题,决定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
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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